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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制度

发布时间:05-25

  1.学生必须按时上课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因故不能上课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

  2.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者,按一次旷课(2节)论处(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),凡无故旷课20学时及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(1)旷课1学时~1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(2)旷课11学时~2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  (3)旷课20学时~30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3.开除处分:

 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施开除处分:

  (1)违反校规屡教不改者;

  (2)无故旷课,一学期累计达30次学时上者;

  (3)学生一学期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。

  4.对学生出勤及平时表现情况每月通报一次。

  5.学生考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  6.请假及销假规定:

  (1)请假及销假:请假前应到班主任处申领请假条,填好请假条并由相关老师及部门签字盖章后,方视为有效;请假结束应办理销假手续;不按规定日期返校者或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。

  (2)请假累积超过3次或者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要到办公室申办请假手续。

  (3)病假:请假前到班主任申请请假条,病情严重者必须提前通知班主任,事后拿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,请病假者必须到校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开病假证明,不按规定日期返校者或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。

  (4)事假:学生需参加高考或会考,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,可申请事假,申请事假者需由家长证明或书面申请,并填好请假条并由相关老师及部门签字盖章后,方视为有效;如遇请假时间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,需在考试前一天到教务处填写缓考申请单。

  (5)请假申请书规格为A4纸张。

  7.关于打架处理规定:

  (1)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(2)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(3)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(4)聚众斗殴为首者、组织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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